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佛山市顺德区纺织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顺德纺织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的社会经济团体,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同时,又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本会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有关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受部门、地区和企业所有制的限制,其合法权利和正当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通过提供信息、咨询、交流、促销、调研、培训、沟通等各项工作,为政府和企业进行双向服务;贯彻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反映行业和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维护全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行行业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避免行业内部无序竞争,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顺德区经济贸易局,同时接受顺德区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会址设在顺德区大良宜新路1号银海大厦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让会员及时掌握行业动态;
(二)促进会员的沟通、合作,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三)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整改,建议政府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五)协助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搞好全区纺织行业的管理工作。贯彻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围绕质量、工艺、设备、操作等基础技术管理工作,开展相应的专业活动。
(六)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合作。
(七)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国内外有关的技术、经济情报及市场信息,并及时组织传递和提供咨询服务。不定期地出版发行刊物和信息资料。
(八)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预测国内外市场纺织产品的流行趋势,组织产品开发和新产品的交流展评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论证等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才,提高职工素质。
(十一)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二)推介我区行业投资环境,协助会员开展招商引资。
(十三)接受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企业(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人自愿申请,本商会可吸收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为个人会员。境外单位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要求入会的企业(单位),需填写由法人代表签署的入会申请表;个人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商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批评权;
(三)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优先享有商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技术咨询、企业管理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企业有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权向商会提出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的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支持商会的工作和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商会的决议,完成商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向商会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各种有关信息资料;
(四)及时反映情况意见,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商会工作提合理化建议;
(五)规定向商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通过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讨论其他重大事情。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可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调本商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二) 监督指导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 对本商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各种捐赠和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商会筹备的专项资金;
(六)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2月1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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